明倫基金會社福補助辦法

一、報名提案資格:

(一)報名提案者須為經本國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主管機關於中央為衛生福利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社會局(處))始具有參加資格。

(二)報名提案者須以單一法人或合法立案單位為名義提出申請;如有分支單位者,應由主事務所(如:總會)或分支單位統一彙整後,提出,且同一負責人不得分別以其他團體名義再進行報名。

二、提案規範:

提案內容關懷之對象,必須為本國青少年、婦女之弱勢族群等。社福團體於報名時,須詳實填寫以下項目:

(一)提案類別:提案類別僅限於青少年、婦女之弱勢族群。

(二)背景說明:具體陳述關懷對象(團體或個人)及其接受援助緣由。

(三)提案目標:具體說明提案目標及預期成果。

三、提案內容:

(一)提案內容必須為指定期限內(每年11月30日)可具體完成執行之內容(例如採購設備、輔助教材等單次行為,或是補助講師經費等定期行為),且該執行內容係可直接給予關懷對象協助,並不得涉及政治、宗教、營利、違法或其他與公益無關之行為。

(二)本會之補助以考量申請單位組織運作已上軌道,且具有明確服務對象及具專業方法之服務方案。

(三)為有效整合資源,補助項目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重複為原則。

(四)補助案件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執行完畢並於12月核銷完成結案(上傳結案報告並繳交文件紙本予本會,且經本會審核通過)作業。

(五)經本會審查核准補助之經費,須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流用其他補助項目。

四、執行時程:

提案內容應清楚說明執行規劃之時程及階段。通過提案須於當年或第二年11月30日前執行完畢。若因天災、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者,社福團體應於前開事故發生起1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書面說明;經本會同意後,其完成日期方可順延,執行完成日最遲不得逾隔年1月15日。若方案需再持續一年,需11月再提出,經督導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通過本會行政初審後提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五、費用規劃:

提案內容須具體列出所需費用項目,不包含團體運作所需之固定支出或一般會務經費 (例:辦公地點水電房租,或團體執行業務所需軟硬體設備…等),及興建房舍或添增房地不動產等,皆不得列入申請補助範圍。如有違反本會保留要求修改或退回提案、或取消其參加資格之權利。

六、效益說明:

提案內容須清楚說明執行提案後受惠對象、可受惠人次及預估效益。

七、資格:

本會將於收到報名者提案及書面文件後進行初審,通過本會行政初審之提案始具提董事會討論審查之資格。本會保留所有提案內容合適性之審核權以及是否同意報名提案者參加之權利。

八、報名提案:

報名提案者須先完整填寫提案申請表,郵寄文件,方為完成報名。

九、書面文件

(一)請寄至以下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21號

或Email: sw19779@mail.femh.org.tw

(二)書面文件須包含:

1、政府立案或登記文件影本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非法人則不需提供)

3、前一年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國稅局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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